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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

第三条申报与审批管理

(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人资信证明;

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第四条用地管理

(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按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五条规划管理

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六条建设管理

(一)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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