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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
关于调整我市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许可权限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5日起对市、区两级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权限作出如下调整:
一、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1、受理、审批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或临时余泥渣土排放(受纳)复函;
2、受理、审批跨区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
3、受理、审批老六区的特殊工程,例如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抢险、保密、外事、考古、部队、铁路等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
4、复查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的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案件。
(二)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受理、审批辖区内除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跨区工程及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
(三)新四区(萝岗、花都、番禺、南沙)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受理、审批辖区内除跨区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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