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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

附件2:

龙岗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本规范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有关申报、审批、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以下简称临时受纳场),是指经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余泥渣土(即建筑废弃物)的临时场所。

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法律法规对余泥渣土排放、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城管局负责我区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并对临时受纳场进行监管。区城管局下属的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渣管所)负责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等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1

常监督管理。

设立临时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区城管局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做好相关受纳信息登记工作,并接受区城管局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临时受纳场选址管理

第四条临时受纳场选址应选择适合余泥渣土受纳的土地,建设符合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用地等相关规定,满足规划功能、安全、环境、水源保护等要求。

利用受纳场开展余泥渣土循环利用项目的,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临时受纳场选址应取得用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办理如下用地手续:

(一)属集体用地且符合征转地条件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

(二)属国有土地的,或因土地权属复杂近期无法征转地且拟建临时受纳场规模较小的,应取得规划国土部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复或复函

第六条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应尊重国家、集体、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的用地,不宜作为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

第七条选址为废弃采石场、水塘及果园等存在水土流失、2

安全隐患的林地,且符合生态林修复条件的,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出资按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并按时复绿。为确保林地生态修复达到要求,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缴纳生态林修复保证金;

第三章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审批管理

第八条申报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的条件:

(一)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批复或复函;

(二)取得项目立项、环评、水保批准文件;

(三)辖区街道办意见(涉及集体用地的,还应取得辖区社区意见);

(四)提供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临时受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计划、水土保持方案等资料;

(五)临时受纳场现场作业摊铺、碾压、除尘、照明、计量等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符合本市规定的余泥渣土受纳场管理规范要求;

(六)临时受纳场出入口按照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采取保洁措施;

(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受纳场涉及林地生态林修复的,申报临时受纳场地许可时应提供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缴纳生态林修复保证金证3

明,以及区城管局参照第八条确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由区城管局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

(一)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向区城管局提交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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