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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应知道事项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六个事项

2017-04-07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着,本文提请纳税人在准确核算2016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注意以下六个事项。

财产损失要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一规定强调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保持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如果实际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的,不允许税前扣除。该《公告》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申报的方法,根据该公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减免优惠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该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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