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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应知道事项1

1、汇算清缴范围

2012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除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9〕7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总分机构汇算清缴范围

(1)跨省经营的总分机构,继续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并多退少补;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省内跨市经营的总分机构,继续执行皖国税发〔2008〕103号文,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总机构应按比例分摊企业年度全部应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在5月31日前,分别扣除各自的已预缴税款,在各自的所辖主管税务机关多退少补。

(3)市内跨区、县(市)经营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在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

(4)跨省、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应按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申报缴纳税款。对不能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对待,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依法进行汇算清缴。

3、申报时间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申报时间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按下列时间进度进行申报:

2013年2月21日至3月15日,请有备案、鉴证、审批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和预约涉税事项办理和资料报送事宜。

2013年3月1日至3月15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事项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年度申报。

2013年3月16日至3月31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递交涉税事项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当场审核并确认。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为避免税务风险和申报拥堵,请纳税人按下列时间进度进行“错峰申报”:

2013年2月21日至3月15日,请纳税人按时参加税务机关主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会。

2013年3月1日至3月15日,请中小规模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等涉税事项企业除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3年3月16日至3月31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3年4月1日至4月26日,请重点税源企业、有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事项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3年5月31日前,请申报有误的纳税人进行二次申报;请预缴税款少于年度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请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或抵缴税款手续。

4、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文附件),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程序》填写excel电子表,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财务报表(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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