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海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若干意见的通知
【标
题】
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时间】
980414
【关键字】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备
注】
【正
文】
为加强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贯彻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什么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四、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聘雇;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取得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本市就业。
五、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岗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从事技术、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国内缺少适当人选的岗位,且该岗位聘雇外国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爱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用有的疾病;
(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四)无犯罪记录;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男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七、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应当持职业(z字)签证入境。对持其他签证入境后申请就业许可的,应在获取许可证书以后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入境。
八、末持职业签证入境,申请就业并获取许可证书的下列人员,因情况特殊难以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的,在提供有关材料后,可以直接申办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1、按涉外项目合同约定受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2、为用人单位进口设备从事安装、调试和维修,期限不满一年的人员;
3、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
九、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和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的随行家属要求就业,应当按本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申办就业许小和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变更身份手续。
十、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应当在拟聘雇的外国人入境以前,向市劳动局申请就业许可,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二)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三)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四)拟聘雇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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