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海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
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下称个人帐户)的管理,现对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帐户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封存个人帐户的问题
(一)在职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个人帐户随同本人转移。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后,个人帐户转移至失业库;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个人帐户转入新建劳动关系的单位。职工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下列情况个人帐户可暂时封存:
1、单位与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且协议明确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缴费的;
2、被司法机关拘役、逮捕后审查期间;
3、失踪期间;
4、其他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封存的。
(二)申请封存个人帐户的程序为。单位申请并填写《职工个人帐户和养老金支付启封(封存)情况表》,报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区县社保中心)审核批准。
(三)单位报区县社保中心审核时应附以下材料:
1、停薪留职的,附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协议原件;
2、被司法机关拘役、逮捕的,附司法机关有关文书;
3、失踪的,出具附有家属签名的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个人帐户封存期满后,区县社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单位并按规定予以启封或转移,需继续封存的,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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