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镇江市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监管实施办法
镇江市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监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并及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称自查自报系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条辖市区安委办、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并落实逐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填报工作人员,并配备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每月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对上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计划、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事故发生。
(四)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条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
(二)按规定落实年度检查计划,每月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向市安委办上报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及时分析、汇总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有重点的开展检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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