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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镇江市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监管实施办法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

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二)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三)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

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

(三)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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