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达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房屋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达州市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适用于本规定,达州市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包括市内主城区(即东城办事处,西城办事处,朝阳办事处,北外及西外新区)以及通川区所辖建制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规定所指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主,使有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
1施设备,消防及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规定所称专项维修资金补充部分,是指利用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中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资金。
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合理有效,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达州市房屋管理局受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的委托设立房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市监管办)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统一鉴管。
第二章使用范围,条件,分摊方式第六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保修责任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干部组织维修或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其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骨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按权属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用,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用等,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已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未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相关受益主协商解决。
第七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
(二)专项维修资金足缴存,维修项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部分未缴存但已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标准及续筹时限的: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原则,范围和分摊方式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列支:
1、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用于房屋本体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售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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