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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惠州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惠州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

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共享惠州改革发展成果,引导和激励异地务工人员热爱惠州、建设惠州、扎根惠州、融入惠州,现就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制定意见如下:

一、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对象与条件

(一)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适用的对象。在我市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和城镇户籍人员均适用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

(二)积分计算和申请入户条件

(1)积分指标和分值按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的规定执行。对参与积分并达到一定分值的人员,可凭积分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城镇,具体政策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市的指标制定。

(2)原则上积满50分的人员可申请入户城镇,具体入户分值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异地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入户异地务工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可凭就读学校证明申请随迁)。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称)证书、本地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二)已婚者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与户口本、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三)随迁子女超过16岁的附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四)未婚者提供未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

(五)户籍证明(外省户籍人员);

(六)计算积分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并复印一式二份

(七)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八)填写《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三、积分制入户操作办理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请。企业核实异地务工人员的申请材料及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管辖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申请人本人到市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办理。

(二)个人申请。异地务工人员个人填写《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并经所在用人单位核实后,由申请人本人到市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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