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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移交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备案和移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或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扩建、改建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种植、假山叠石、地坪园路、园林建筑及小品、园林电气喷灌等工程

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园林建筑及小品的质量验收按有关建构筑物的标准执行);

2、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提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4、设计(勘察)单位对设计(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勘察)的资料进行了检查,提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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