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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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市构建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召集和具体承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
(三)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检查和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及其他有关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第八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三)城区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文明、安全祭祀,不噪声扰民,不在城区道路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楼道、建(构)筑物外墙和树木、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
(六)不在禁放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保护生态环境,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八)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馆内大声喧哗,接打电话应当轻声;
(二)语言文明,不争吵谩骂,不说脏话粗话;
(三)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四)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搭乘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时靠右上下;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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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攀折花木,不损毁绿地;
(七)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不乱鸣喇叭、不乱停车、不乱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行人,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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