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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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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

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9日通过的《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火源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火源管理。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森林火源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森林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源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火源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辖区内祭祀、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护林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落实防火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签订责任书,落实防火责任。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对所辖责任区域内的村庄、学校、景区、仓库、工矿企业、墓地等进行造册登记,并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设置用火管理警示牌和宣传标志,并对火源进行管理。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森林火源管理队伍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以下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二)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四)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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