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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

《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已由四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8月31日通过,于2016年11月17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监察工作,规范城乡规划监察执法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和铁东区所属镇总体规划划定的镇规划中心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规划监察范围)的规划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监察,是指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规划监察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的行为。

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职责和管辖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或者调取与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

(三)受理规划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规划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住建、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农委、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所属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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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市政府交办的开发区内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第十条区所属街道及山门镇、石岭镇、叶赫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规划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应当即时通知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

区所属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规划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应当即时通知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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