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07-30字体显示:大中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
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
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
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
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
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含育苗池、孵化池)为该地类征地补偿总额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水利设施摊销费的余额。其中青苗补偿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五)按期交地奖励金
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
二、关于育苗池、孵化池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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