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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2009】

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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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的二级及以下体检医疗机构。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健康体检Δ规定Δ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9年9月1日印发

共印80份

卫生部文件

卫医政发〔200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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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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