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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9〕276号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应当于2010年1月10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向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申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所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审核和准入工作。

二、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应当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北京医学会提出审核申请,内容包括:

(一)北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二)在区县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供区县卫生局的初审意见

三、北京市医学会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按《通知》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论送达北京市卫生局

四、北京市卫生局对审核结论进行审定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反馈至准予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相关医疗机构。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妇科内镜Δ规范Δ通知抄送:北京医学会,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70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

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审核和准入工作,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并报我部备案。同时,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准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取消其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资质,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卫生部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评审工作,有关通知另行下发。其他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评审工作暂不开展。

附件: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妇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妇科宫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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