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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定稿

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本意见执行中的各项资金安排,除指明由市级财政安排外,其他各项资金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明确资金支出范围,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求职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落实预算编报责任,提高资金预算执行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2—

开展绩效评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四、统一各项补贴政策,规范就业资金管理流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对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条件、标准及流程统一明确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对象。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并经备案确认免费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本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未纳入财政补助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

—3—

2.条件。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含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下同)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就业服务,且劳动者成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3.标准。3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只享受一次)。

4.申请。职业介绍机构每半年向行政许可地或所隶属的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机构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经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接受就—4—

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只限各类院校毕业生)、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证明、最近3个月以上(含3个月)发放工资的凭证、社保缴纳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记录、职业介绍机构与求职者签订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协议书、用人单位加具录用意见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回执》、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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