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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