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83005【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01-18【生效日期】
1995-01-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1995年1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控制物价水平,保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发〔1993〕60号文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含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有经营、服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均属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第三条基金的征集范围与标准
按照“来源稳定、标准适度、便于征集”的原则,合理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一)凡是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以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额为计征依据,征集1%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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