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8-06-28【生效日期】
2008-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海口市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8年6月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四、将第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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