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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衡山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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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县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放开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的限制;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
制,创设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建立更为便利、更为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改革传统登记方式,逐步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三、工作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申报上一年度的基本信息,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商事主体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等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取得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11号规定执行。)
(四)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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