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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于:林记财税添加日期:2013-9-223:58:20查看次数:615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内的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商事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申报事项,以及注销、吊销、经营异常情况。第二章登记和申报事项

第六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类型;

(四)主营项目类别;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

(六)出资总额;

(七)营业期限;

(八)投资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商事主体申报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制定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和申报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第九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商事主体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将其经营范围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第十一条商事主体类型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分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主营项目类别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确定。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商事主体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的一项主营业务,核定其主营项目类别。

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用语,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三章登记和申报

第十三条设立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商事主体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第十四条预先核准的商事主体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有效期满,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商事主体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其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十五条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并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经营范围中的具体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第十六条申请设立金融、电信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商事主体,应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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