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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65%计算,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暂确定为每月4元/平方米。

第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合作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和住房的筹集管理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提取土地收益金的5%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五)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兴建、购置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等,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主要来源:

(一)腾空的直管公房,符合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用于廉租住房安排;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的普通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每年初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经与市城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

住房和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款的减、免。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保障资金发放报表,每年四季度报告全年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方案。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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