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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办须知

一、文件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

补贴对象为。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申请补贴所需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非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3、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办理提供),办理补贴前,需就近打印员工的就业、失业记录;

4、网上申报成功后,请于申报次日之后联网打印“厦门市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5、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营业税”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6联网打印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三、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申报)按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就业中心或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机构提出申请。

(一)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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