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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文件津残工委办[2009]4号

关于印发《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

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现将《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教就残疾人就业补贴办法通知(共印100份)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2009年4月3日印发

1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

残疾人作为特殊的困难群体,其就业面临着诸多困难。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的逐步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效益水平下滑,造成整体就业形势严峻,这势必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使残疾人就业面临更大的困难。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并履行了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新招用的残疾人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申请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属于以下情况的不在申请补贴范围之内: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


(未完,全文共1979字,当前显示6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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