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京劳社就发〔2009〕15号、〔2009〕58号摘要
一、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
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
(一)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4050”人员(女满40不满50周岁,男满50不满60周岁)
2、城市低保人员
3、残疾人
4、零就业家庭人员
5、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
6、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的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方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四、工资性岗补的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2、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
3、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保补贴。
五、工资性岗补的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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