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2010-08-3009:32:09浏览次数:4
54为规范和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三旧”改造顺利推进,现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一)本市市本级“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收益等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三旧改造项目的资金。
(二)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和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专项资金来源
(三)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穗府〔2009〕56号规定的我市“三旧”改造财政支持政策,资金来源包括:
1.成片重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属市分成部分的资金;
2.全面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纯收益属市分成部分的资金;
3.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纯收益属政府分成资金;
4.市财政安排的其他用于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的资金。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程序
(四)专项资金可用于“三旧”改造项目规划编制与研究和政策调研、基本建设投资、扶持专项补助以及垫付启动资金等专项经费支出。
(五)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应按照上述第
(四)条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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