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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我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东胜区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东胜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实施和管理。东胜区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我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一)发放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采取以户申报、按人补贴的办法,按照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最低保障面积每人15平方米进行补贴。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08】

10号),我区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8.8元,即每人每月132元。

(二)我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不包括水、电、暖、气、物业等费用)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及我区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不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元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收(回)购、新建开支。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和更新管理,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原则上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特殊情形也可实行出让方式供应。纳入我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就业便利,做到选址科学、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采取在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内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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