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
《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费、失业保险金及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的人员提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时,受理机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从其领取的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中按110%的比例,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费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应缴纳的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扣除金额=年缴纳保险费用×应缴费年限×110%
公式二:结余金额=一次性领取的各种经济补偿费-扣除金额
公式三:家庭月留生活费=家庭人口×城市低保标准×110%
公式四:可分摊月数=结余金额/(家庭月留生活费-家庭其他月收入)申请家庭为在农村定居的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居家庭,其家庭月留生活费为:
(非农业人口×城市低保标准+农业人口×农村低保标准)×110%
按以上方法计算后,其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上述人员再就业后,按其实际收入重新核定。
(二)申请人应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手续凭证及复印件。
2、领取各种经济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
3、其它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材料。
第二条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一年内购买住房的,应当向申请受理机构出具城建、危改、拆迁合同和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房交费凭证及复印件。
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分摊月”的方法计算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包括拆迁补偿费不足,通过亲友资助、民间借贷、银行或住房公基金贷款的金额)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二)领取一次性拆迁补偿费后未购买住房,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手段转移拆迁补
偿费的,暂不受理其城市低保申请。
(三)未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城市低保对象以及经审核符合城市低保条件人员,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后,无力解决住房且本人自愿将拆迁补偿费交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储存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过配租方式安排其住房。
(四)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廉租住房政策的对象,住房拆迁时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三条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并办理公证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缴纳社会保险并无结余金额,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按“分摊月”的计算方法核定。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申请人应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2、其它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材料。
(三)郊区中心镇开发建设地区的本地农转非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通过自费购买住房及投资等方法获得本地“小城镇”户口的外地人员,暂不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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