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发布单位】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0]74号【发布日期】
2000-07-19【生效日期】
2000-07-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更名为北京市文物局(简称市文物局)。市文物局是主管本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原由国家文物局承担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历史文物保护区内城镇居民私有产权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危房翻建工程、外省市文物经营单位进京销售文物商品或在京举办拍卖会的职能。
2.取消核准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资格、代购代销文物企业资格、文物复制单位资格、文物建筑修缮企业资格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普查在册项目保护、迁移、拆除或撤销的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将审批在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及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者资格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2.将核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商场)资格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并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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