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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程序

(一)名称核准工作程序

1、预先核准

(1)受理审查

窗口办理的,由企业注册处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报齐并符合规定后,受理审查应当当场完成。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根据申请人对被委托人的授权情况,允许当场予以更正,并由被委托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委托人,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网上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由企业注册处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预审完毕。预审通过的,申请人凭下载打印的网上申请名称告知书,到登记窗口办理核准手续。

(2)核准(或驳回)

由企业注册局授权的核准人负责,当场完成。

(3)发核准(驳回)通知书,由归档人员在核准之后向申请人发名称核准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整理归档。备案材料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计算机并归档。

2、变更名称

(1)地方工商局上报变更名称的,按预先核准程序办理。窗口直接受理的,应当场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地方工商局通过邮寄或传真报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并发书面通知书。地方工商局通过网上报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由地方工商局签章发通知书。

(二)企业注册工作程序

1、开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1)现场办理

a审查受理

由企业处审查受理人员负责。根据登记管辖,审查受理人员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审查受理内资企业的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分别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根据企业对被委托人的授权情况,被委托人有权修改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予以更正,并由被委托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决定予以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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