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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及房源的筹措、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及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国土、地税、建设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住房保障的条件及面积标准

第六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标准。单身家庭为20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7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15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13平方米。

第三章廉租住房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式,并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职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三)每年按规定提留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五)国家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用等。市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条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审批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房源,可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

标准的普通住房;

(五)由经济适用住房转化的周转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实物配租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求助的家庭倾斜。

第十二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以小套型为主,每套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无偿划拨。

第十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房源筹集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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