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0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12-06【生效日期】
1994-12-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
前款所称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承租权、通行权等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第三条土地登记程序如下: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土地证书。公告程序只适用于初始土地登记。
第四条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者分别向开发区、保税区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第五条申请土地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登记;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登记;
(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登记;
(四)土地他项权利由当事人申请登记。
第六条第六条土地登记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申请土地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跨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对土地申请经调查审核无误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准予注册登记,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向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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