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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关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租赁和管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履行住房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县住房困难的城镇常住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辖区内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本县的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发改、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廉租住房租赁的受理机关,负责申请受理和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社区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人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

(四)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用。

第六条

实物配租房以新建为主,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2—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闲置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照低限收取。

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章

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收取和管理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为人均13平方米。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制定,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按照成本租金收取。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房租、维修维护管理等费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由物价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及当地房屋

—3—租赁市场价格信息核算,征询各方意见并进行听证后予以调整。

第十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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