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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7〕61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其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乐山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三条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工作。—1—

第四条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价格、综合执法、税务、金融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我市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家庭;

(二)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以下;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按法定程序审定之日排序。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视保障情况逐渐扩大保障范围,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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