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营运客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培训教练车、客运租赁汽车(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工作,减少道路运输车辆机械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职责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定的车辆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制定所属车辆二级维护计划,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二类以上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确保车辆二级维护质量。
(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通过抽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年度审验进行检查。
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一)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最后一道工序,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未经竣工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未完,全文共2940字,当前显示62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