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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

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所属的槽罐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于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槽罐车,或者未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槽罐车,一律要求停止营运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扣《道路运输证》,整改不合格的要退出营运市场。

三、严格液体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不得为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槽罐车,不得随意变更充装介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不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及违规装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严格槽罐车停车场地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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