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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民工子弟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区中小学学制、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跳级、留级、毕业、结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本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六三制”与“五四制”共存。“六三制”指小学为6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初中为3年,即初一年级、初二年级、初三年级。“五四制”指小学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三章
招生与入学
第五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至当年9月1日以前)。第六条(入学办法)
本区小学实行按划定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区教育教育局须将小学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学校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通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第七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区居住、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区教育教育局或学校送达的《入学通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八条(缓学)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须由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宁波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及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所有学籍都要纳入海曙区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第十一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小学毕业生按当年教育局制订的升学方案免试升入划定的初中。第十三条
(班级学额)
小学各年级学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各年级学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学额允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范围内的或由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四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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