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
-12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平台上报区发改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的项目在申报计划时需提供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区发改局商区财政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区发改局下达年度计划。
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按计划实施,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度启动的,需及时向区发改局作出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区发改局在年中调整计划,区财政局相应调整资金安排。项目在下一次实施时,必须重新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必须按如下规定程序报批:对计划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建设单位分管副区长、区发改局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追加;其余项目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确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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