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书
[2011-0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及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京社保发[2008]48号、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文件规定,特向申请补缴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告知如下: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被保险人缴纳1998年7月1日至今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一式三份;(外埠人员补缴五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填写《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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