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书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及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有关规定,特向申请补缴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告知如下: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被保险人缴纳1998年7月1日至今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补缴养老保险费确认表一式三份;
2、被保险人在原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含首页、本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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