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6〕9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现就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规定,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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