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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改委(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执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

(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安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

2.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

3.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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