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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料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等有关要求,为了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有效防治矿山开发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逐步建立我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新设立和已投产的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按本办法规定提取,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资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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