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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

【发布单位】

81502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1998]20号【发布日期】

1998-04-10【生效日期】

1998-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20号)

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驻济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条第三条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第四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第五条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直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收回的售房收入、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收入等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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