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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方针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18号),提高既有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提升使用品质,市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本市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设防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既有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并根据其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一)排查鉴定对象

1.198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房屋建筑

2.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

3.1980年至2002年期间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实施方式

1.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具有加固价值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进行综合改造工作

2.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评估不具有加固价值的,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后,由区县政府组织责任主体按计划予以拆除,并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3.经鉴定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区县政府建立档案、汇总信息

二、确定主体

(一)直管公房,房屋建筑管理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二)单位自管公房,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三)已售公有住宅,原售房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无接管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责任组织实施

(四)其他私有房屋建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实际占有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综合改造工作。

三、落实责任

成立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担任,成员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驻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是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市排水集团以及各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改造相关工作。(见附件)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改造工作的组织是适合监督管理,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四、规范程序

综合改造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改造、标本兼治、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一)实施流程


(未完,全文共4136字,当前显示13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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