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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延庆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实施方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二○一一年十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确保我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延庆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甘靖中任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闫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闫海云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组织、沟通、协调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延庆国土资源分局、延庆规划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市政市容委、县农委、县水务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城管大队、县地震局、延庆供电公司、夏都燃气公司、各通信公司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一把手为领导小组成员。

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我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通过组织召开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会,做好工作的动员部署,同时注重抗震节能改造工作的宣传,层层发动,狠抓落实,确保综合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改造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本县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设防但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既有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并根据鉴定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一)排查鉴定对象

1.198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房屋建筑

2.1980年至2002年期间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

3.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另作方案实施

(二)实施方式

1.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具有加固价值的,由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综合改造工作

2.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不具有加固价值的,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后,由责任主体按计划予以拆除,并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3.经鉴定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由责任主体建立档案、汇总信息,上报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

三、责任主体

(一)直管公房,房屋建筑管理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二)单位自管公房,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三)已售公有住宅,原售房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原售房单位解散的,现接管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无接管单位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其他私有房屋建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实际占有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综合改造工作。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综合改造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改造、标本兼治、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一)实施流程

1.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牵头,以县各委办局、各乡镇(街道)组织归口单位或辖区内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抗震鉴定机构出具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报告后,县各委办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并将鉴定、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实施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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