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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深圳市安监局《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区范围内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
对上述事项的举报,由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受理。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区范围内的举报。各街道安监办可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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